兰州高铁学校:重新匹配校企合作主体的权利
“法律制度是一种配给制度,它所作的及它的本质反映了社会权力的分配”[24],而“权利是建造法律的基本材料”。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虽然校企合作一般基于企业和学校签订的实习、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养等合同,但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事实上的多元性,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显然不应局限于学校与企业之间,而应该充分考量由多元主体而产生的多重权利义务束。由此,进一步梳理校企合作的多重法律关系,重新匹配校企合作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就显得十分必要。
1.政府与学校、企业间的教育行政关系
在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以政府为主体,以学校、企业、行业为相对人的“政府—学校”“政府—企业”“政府—行业”三对行政法律关系。就政府而言,其主要职责在于,通过建立规则、标准和法规构建校企合作服务体系,进而保障和促进校企合作有序发展。其权力有三:一是制定校企合作法规和政策,二是宏观管理辖区内校企合作事宜,三是指导、监督和评价校企合作活动。主要义务在于为校企双方提供信息咨询与服务,检查、评估校企合作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主体进行表彰和奖励等。
就学校而言,其不仅享有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获取所需财政资金以及自主办学等权利,尤其还要履行遵守国家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政府的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接受校企合作专项评估、监督和检查等义务。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可以独立或以参股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依法获得税收减免和获得政府表彰和奖励之权利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政府规划和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等义务。至于行业组织,则在享有制定行业标准、发布行业信息和依法自主管理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依法加强行业调研,执行行业标准,协调和调解行业企业冲突等义务。
2.企业与学校的教育合同关系
企业和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基于育人为目的合同,不仅具备自愿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和诚实信用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还同时表现出目的的公益性、主体的特殊性、标的的智能性、形式的附和性和违约的特殊性,进而构成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教育合同关系。
在此合同关系中,企业权利主要聚焦到教育培训、实践教学管理以及过程和结果评价等三个方面。其义务则主要指向提供实践岗位,指派兼职指导教师;实施安全教育与培训,协助办理法定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参与学校实践教学、培养方案制定、教材编写和课程开发;为师生提供必要生活便利等。学校的权利体现在甄别、选择合作企业以及为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等方面。其义务聚焦于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向合作企业派遣实习指导教师,协助、指导企业完成实践教学;为参与学校专业课教学和课程开发的企业兼职教师支付报酬等。
3.学校与学生兼具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
在现行职业教育制度中,教育对象首先是职业学校学生,而后再成为企业的实习生。由于职业教育的非义务性,学生入学源于学生的自愿选择和职业学校的接纳意愿,进而在两者之间构成平等的服务合同。但与此同时,由于职业学校依法享有教育教学之外的学生管理权,具有履行招生、学籍管理、奖惩和颁发毕业证书等权利,而其中一些管理权的行使在现实中又往往受制于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进而使得这些权利带有行政的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法律关系。
在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职业学校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在其作为法人组织能平等处理与学生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行政权力和义务则在于接受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接学籍管理和学业学位证书颁发等工作,确保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
与之相应,兰州高铁学校老师认为:学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在学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诉求和自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学生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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