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诉求被驳属举证责任倒置
日期:2018-07-21 14:26 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86
自实名制购票实施以来,关于实名制火车票遗失纠纷案屡见不鲜,但结果各异。
2014年10月,湖南旅客何某乘坐高铁遗失车票,出站时被要求全价补票。诉至法院,法院以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已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判决乘客胜诉。
2015年8月,浙江大学学生陈某丢失车票后,向列车员出示短信、邮件以及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且不能退票,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主持调解解决。
而罗某诉上海铁路局的案件,诉讼请求被驳回。
上述案例情节相似,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归因到诉讼中,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围绕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该不该补票的问题,旅客和铁路部门各执一词,争议点就在于现有条件下的实名制车票丢失,是否仍然应遵循早先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程出台的背景是在纸质车票与乘客身份信息未一一对应的十几年前,其中明文规定旅客具有妥善保管车票否则补票的义务,是出于规范铁路乘车秩序的考虑,即购票乘车,并将未持有有效车票者做重新购票处理。然而,实名制购票的当下,旅客不再苦于无法证明自己确实购买过车票,而是苦于证明自己丢失的车票未被他人冒用。
从全国各地落实“一致的实名进站乘车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即使在北京站,也不能保证每一位旅客“人、证、票”一致。在这种大环境下,从督促旅客妥善保管车票、杜绝一票两用现象,规范铁路运输秩序的角度出发,将购买车票且未被他人使用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旅客一方,实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有人拿着站台票或者中间到站车票却在终点站出站,或冒用他人丢失车票出站逃票,铁路乘车秩序会极为混乱。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丢失车票需重新补票的规定虽然具有滞后性,但仍然要遵守,所以罗某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也容易理解。如果能够判断罗某丢失了车票,但未被他人使用出站,罗某丢失车票的行为并未给铁路部门造成任何损失,那么,铁路部门应当将补票费用退还给罗某。然而,此举证由旅客完成难上加难。随着铁路部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上述举证责任终将由铁路部门来承担。
2014年10月,湖南旅客何某乘坐高铁遗失车票,出站时被要求全价补票。诉至法院,法院以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已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判决乘客胜诉。
2015年8月,浙江大学学生陈某丢失车票后,向列车员出示短信、邮件以及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且不能退票,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主持调解解决。
而罗某诉上海铁路局的案件,诉讼请求被驳回。
上述案例情节相似,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归因到诉讼中,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围绕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该不该补票的问题,旅客和铁路部门各执一词,争议点就在于现有条件下的实名制车票丢失,是否仍然应遵循早先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程出台的背景是在纸质车票与乘客身份信息未一一对应的十几年前,其中明文规定旅客具有妥善保管车票否则补票的义务,是出于规范铁路乘车秩序的考虑,即购票乘车,并将未持有有效车票者做重新购票处理。然而,实名制购票的当下,旅客不再苦于无法证明自己确实购买过车票,而是苦于证明自己丢失的车票未被他人冒用。
从全国各地落实“一致的实名进站乘车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即使在北京站,也不能保证每一位旅客“人、证、票”一致。在这种大环境下,从督促旅客妥善保管车票、杜绝一票两用现象,规范铁路运输秩序的角度出发,将购买车票且未被他人使用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旅客一方,实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有人拿着站台票或者中间到站车票却在终点站出站,或冒用他人丢失车票出站逃票,铁路乘车秩序会极为混乱。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丢失车票需重新补票的规定虽然具有滞后性,但仍然要遵守,所以罗某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也容易理解。如果能够判断罗某丢失了车票,但未被他人使用出站,罗某丢失车票的行为并未给铁路部门造成任何损失,那么,铁路部门应当将补票费用退还给罗某。然而,此举证由旅客完成难上加难。随着铁路部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上述举证责任终将由铁路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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